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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部男子购买这东西,被判刑
608411 发表于:2019-6-20 12:34:2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398



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何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案件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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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部县。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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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

2018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在南部县一店内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等,后在其家中改装制造成火药枪。2019年1月29日,何某某用其制造的枪支,在其家附近的山上打死野鸡一只。当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将何某某挡获,并依法对其所有的枪支及枪弹1颗予以扣押。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从何某某处收缴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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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违禁品改制射钉枪一支及枪弹一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律条文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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