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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2019年06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青羊区**路**号“**”饭店醉酒闹事,饭店工作人员随后报警,民警秦某某带领辅警戴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秦某某对其进行规劝,孙某甲仍然乱扔东西,民警秦某某在制止的过程中,孙某甲对民警秦某某进行拉扯、用拳头击打其左肩部、用脚踢踹右大腿,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孙某甲还将民警所穿的警用反光背心扯烂,随后又将民警秦某某携带的警务终端机抢走扔进下水道;支援警力到达后,孙某甲将增援民警彭某某随身携带的配枪绳扯断。后孙某甲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南部微生活·版权声明1、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2、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3、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6、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站内容者,本网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