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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南部和金星收费站的官司打赢了

2019-07-13| 发布者: 南部微生活| 查看: 1713


     之前媒体报道:因国道212南部段三处公路边坡存在坠石隐患,南部县安监局向帅华路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帅华路业切实履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帅华路业以“隐患为自然原因”“应该由国家整治”“安监局责令其整改属于越权、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并将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至法庭。一审西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南部县安监局无权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故对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南充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知道被告南部县安监局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而予以维持,对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予以撤销。判决下达后,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起上诉,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撤销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行初35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张塌方图为小编路过时拍摄,当时要不是路上车胎爆了去修了车,可能小编就刚好赶上塌方,你们也看不到这篇文章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则不会再对其作出其他行政行为,若拒不执行的,则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自有公断,公道自在人心!
来源:南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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