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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酒筋”惹来的祸端...

2019-06-18| 发布者: 南部微生活| 查看: 1152

                    
       这个“酒筋”扯的长 ..... 
2012年5月17日晚,张某甲和敬某某、周某、王某甲等人到罗某经营的夜啤酒摊点喝酒时,碰见同事吴某某。因吴某某与敬某某为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张某甲与罗某也发生纠纷。
罗某用啤酒瓶子砸向张某甲,其他人将二人劝开并和好。随后,张某甲就与周某、张某、王某甲在另一张桌子上喝酒,罗某与罗某甲便送敬某某回家。途中罗某接到张某甲叫回去喝酒的电话,又返回到夜啤酒摊点与张某甲等人喝酒。
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斗殴,周某打了罗某几拳之后,被张某带离现场,王某甲和江某某也随之离开。罗某又对还在现场的张某甲拳打脚踢。这时罗某的朋友马某等人也来到现场,罗某告诉马某他被张某甲等人殴打,他佩戴的金项链也在殴打过程中被扯掉。
之后罗某等人将张某甲带到北环路某KTV解决该事,并让其赔偿人民币10万元,张某甲被迫同意赔3万元,并与自己的妻子周某某联系。周某某未将钱送到,几人又对张某甲进行了殴打,并脱掉张某甲衣服,用冷水冲洗张某甲,张某甲迫于无奈就给罗某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在约定当日下午2时许还钱后才离开。
依法查处  教训牢记接报后,南部县公安局迅速出击,深入调查,依法查清了有关事实。
迫于强大压力,罗某主动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张某甲左侧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南部县警方对案件依法移送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罗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取得了谅解。后经法院审理,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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